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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銀行辦理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買方倘非銀行已往來之授信戶,得否依買方註冊地區別規範利害關係人查詢範圍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1 年 11 月 22 日

要旨

關於銀行辦理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買方倘非銀行已往來之授信戶,得否依買方註冊地區別規範利害關係人查詢範圍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主旨

關於銀行辦理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買方倘非銀行已往來之授信戶,得否依買方註冊地區別規範利害關係人查詢範圍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復貴會 101 年 6 月 5 日全授字第 1011000430A 號函。

二、依財政部 88 年 2 月 11 日台財融字第 88706271 號函及本會 99年 9 月 28 日金管銀法字第 09910004570 號函釋意旨,銀行於執行銀行法第 32 條、第 33 條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4 條規定,應完整建立相關授信限制對象資料。辦理授信時並應查詢及確認授信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於辦理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時,如買方非銀行之授信戶,如何徵提「買方」徵信資料,可參考貴會會員徵信準則第 16 條及第 22 條規定,於法令規範許可及資料可蒐集之狀況下,查證是否為銀行之利害關係人並留存紀錄,以符合風險管理原則。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劉○城)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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