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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提升景氣金融機構辦理非中小企業專案貸款暨信用保證要點

會議日期 101 年 01 月 16 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經濟部經企字第 101026600770 號函、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10103607340 號函、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 1010003667 號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 1012000270 號函會銜訂定全文 11 點;並自發布日施行,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經濟部經企字第 10102624210 號函、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1010375023 號函、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 1010052377 號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 10100410410 號函會銜修正第 11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施行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十日經濟部、財政部、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12 點;施行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經濟部經企字第 10304602780 號函、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10303689990 號函、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 1030027550 號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 10320003020 號函會銜修正第 7 點條文

法規內容

一、為提升景氣,協助企業取得營運資金,爰依據行政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召開經濟景氣因應策略小組第八次會議結論,訂定本要點。

二、貸款總額度:新臺幣三千億元。

三、貸款資金來源:承貸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支應,如資金不足,再由中央銀行協調支應。

四、承作銀行:中華民國金融機構。

五、貸款對象:規模超過行政院核定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企業。

六、貸款條件如下:

(一)貸放利率:依各承貸金融機構規定辦理。如貸款企業於貸款前一季及貸款期間未裁員者,承辦金融機構得酌降利率。

(二)融資種類:

1.短、中期過轉融資:包含保證及承兌等間接授信。

2.資本性支出融資:對企業因購置機器、設備、土地、廠房及營業場所等資本性支出(含資本化之修繕費用)需要而辦理之融資。

(三)每一企業貸款額度:按企業實際需要、承貸金融機構及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相關規定辦理。

(四)融資期限及償還方式:

1.短期週轉融資:憑票據、信用狀辦理者,每筆融資期間最長以一百八十天為限;其他週轉融資最長以一年為限。

2.中期週轉融資:最長以五年為限,並約定自貸放日後按月或按季分期平均攤還,但憑工程合約辦理者,不受前開分期攤還方式之限制。

3.資本性支出融資:依計畫完成所需時間及申請企業財務狀況核定之,最長不得超過十年,寬限期最長二年。惟企業提供廠房及其土地等不動產為擔保品之資本性支出融資,其借款期限得不受十年之限制,由承貸金融機構視個案決定之。

4.建築業者辦理中期週轉融資及資本性支出融資,其償還方式得不受前二目之限制,由各承貸金融機構依總行核貸作業規定辨理。

5.貸放後,承貸金融機構得視個案實際需要,調整貸款期限或償還方式,不受前四目規定之限制。

(五)擔保條件:依各承貸金融機構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如有擔保品不足,得依信保基金訂定之「提升景氣非中小企業專案貸款信用保證要點」有關規定辦理。本專案保證額度不併入其他信用保證額度計算,並訂定上限規範如下:

1.短、中期週轉融資:每一企業融資餘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六千萬元。

2.資本性支出融資:每一企業融資總餘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億元。

(六)信用保證成數:信用保證成數最高為貸款額度之七成(限新貸,借新還舊貸款不予保證)。

七、金融機構辦理本項專案貸款應注意借款企業資金用途之允當性。

借款企業應出具資金不得流出境外之承諾切結書。惟資金如用於採購進口原物料、機器設備,及越南暴動受損臺商於越南當地重建者,不在此限。

對因越南暴動受損臺商申請案件,並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該企業係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備)赴越南投資或該企業與其赴越南投資之企業編有合併財務報表。

(二)貸款適用範圍為於越南當地因營業場所、廠房、機器、設備、商品、原物料、在製品等受損或相關營業復舊所需資金,且取得駐外機構核發之災害證明書或經濟部委託輔導單位出具之受災文件或經信保基金簽約金融機構授信單位核認屬實者。

(三)同一筆貸款除依個案狀況協調分攤保證外,不得重複向海外信用保證基金、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及信保基金申請信用保證,借款人應出具切結書,留存授信金融機構備查。

八、承貸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辦理本專案貸款暨信用保證,應依照授信及信用保證相關規範辦理。其非因故意、重大過失或違法造成之損失,承貸金融機構、信保基金及其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責任。

九、承貸金融機構與借款企業訂約時,應約定其及信保基金得派員前往借款企業調查相關貸款之運用情形,借款企業不得拒絕。

十、經濟部工業局設立單一窗口,受理企業融資遭遇困難案件,如經該局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信保基金評估,係屬對國家經濟發展確有助益且計畫可行者,請信保基金提供信用保證,並洽請金融機構辦理融資。

十一、辦理本專案貸款績效良好之機構,請相關主管機關優予獎勵。

十二、本要點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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