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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行函請釋示銀行法第 32 條規定之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2 年 09 月 03 日

要旨

貴行函請釋示銀行法第 32 條規定之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主旨

貴行函請釋示銀行法第 32 條規定之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復貴行 102 年 7 月 29 日瑞穗(102)178 號函。

二、外國銀行總行合併前對外國銀行臺北分行授信客戶持股未超過 3%,合併後對該授信客戶持股超過 3%以上,致使該授信客戶成為銀行法第 32 條之利害關係人者,該外國銀行臺北分行對該授信客戶原已訂定之無擔保授信案件,包括已撥款或訂定授信契約尚未撥款者,得依原契約辦理至所訂借期屆滿為止;惟應符合銀行訂定之風險管理原則。

正 本:

日商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馬○○一)副 本: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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