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修正後「金管會為控管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所採行措施之問與答」一份,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要旨
檢送修正後「金管會為控管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所採行措施之問與答」一份,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主旨
檢送修正後「金管會為控管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所採行措施之問與答」一份,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副 本:
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孫○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代表人胡○雄)(均含附件)、本會銀行局(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101.02.06 銀局(法)字第 10000417320 號函修正)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9.22 金管銀法字第 10310004912 號函自 103.09.22 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