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融機構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收取相關手續費,應合理、公開、透明,並請貴會(社)轉知所屬會員機構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要旨
金融機構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收取相關手續費,應合理、公開、透明,並請貴會(社)轉知所屬會員機構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主旨
金融機構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收取相關手續費,應合理、公開、透明,並請貴會(社)轉知所屬會員機構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旨揭消費者信用貸款之適用範圍,係以協助個人置產、投資、理財週轉、消費及其他支出為目的,而辦理之融資業務。
二、金融機構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應遵守以下原則:
(一)應確實依「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辦理,且不得以零利率作為行銷手段。
(二)應於消費者信用貸款契約中載明貸款之總費用年百分率(未收取各項手續費者亦應載明),以利客戶清楚明暸其貸款實際負擔成本。
契約應載明貸款總費用年百分率之方式,應依個案分別揭露貸款時,個別之總費用年百分率並另加註「年百分率計算基準日及日後年百分率會依實際借款期間、利率調整等因素而變動」等相關文字輔以說明。
(三)手續費之本質係反映作業成本,收取手續費時,不得按月收取,並應以一次收取為原則。另同商品不得因貸款金額或貸款人不同而收取不同之手續費。但金融機構如已訂定符合前揭規定之手續費,另針對往來關係密切之借款人,個案減免手續費,或針對不同客群推出之不同商品適用不同之手續費,或提供小額信貸手續費優惠等,不在此限。
三、本會 100 年 1 月 13 日金管銀國字第 09900484060 號函及 100年 4 月 1 日金管銀國字第 1000006800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1.13 金管銀國字第 09900484060號函自 103.08.05 停止適用)(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4.01 金管銀國字第 10000068000號函自 103.08.05 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