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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會函詢本會 100 年 1 月 13 日金管銀國字第 09900484060 號函關於金融機構辦理信用貸款相關手續費收取原則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0 年 04 月 01 日

要旨

有關貴會函詢本會 100 年 1 月 13 日金管銀國字第 09900484060 號函關於金融機構辦理信用貸款相關手續費收取原則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

有關貴會函詢本會 100 年 1 月 13 日金管銀國字第 09900484060 號函關於金融機構辦理信用貸款相關手續費收取原則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復貴會 100 年 2 月 25 日全授消字第 1001000167A 號函。

二、有關銀行針對往來關係密切之借款人,個案減免手續費是否違反規定乙節,銀行如已訂定符合旨揭規定之手續費,另針對往來關係密切之借款人,個案減免手續費尚無違反旨揭規定。

三、有關銀行針對不同客群推出不同信貸專案產品,是否得依專案別收取不同金額之手續費乙節,查旨揭規定係規範「同商品」不得因貸款金額或貸款人不同,而收取不同之手續費,如銀行針對不同客群推出之不同商品,致其相關作業成本不同,而適用不同之手續費,尚無違反旨揭規定。

四、有關消費者信用貸款契約中應載明貸款總費用年百分率之方式,應依個案分別揭露貸款時,個別之總費用年百分率,並依貴會建議另加註「年百分率計算基準日及日後年百分率會依實際借款期間、利率調整等因素而變動」等相關文字輔以說明。

五、至個人信用貸款如未收取各項手續費用,為利客戶清楚明瞭其貸款實際負擔成本,及規範之一致性,銀行仍應於消費者信用貸款契約中載明貸款之總費用年百分率。

六、有關本案適用範圍乙節,鑑於旨揭規定係規範銀行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不得以零利率作為行銷手段及相關手續費收取原則等,與銀行法第12 條之 1 規範目的不同,爰本案適用範圍應依貴會會員授信準則第 14 條所定消費者貸款之定義,謂以協助個人置產、投資、理財週轉、消費及其他支出為目的,而辦理之融資業務。

七、另有關調整期乙節,同意貴會建議,適用基準日訂於 100 年 8 月1 日。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副 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8.05 金管銀合字第 10330002771 號函自 103.08.05 停止適用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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