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03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屆,為配合查察賄選工作,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切實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要旨
103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屆,為配合查察賄選工作,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切實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主旨
103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屆,為配合查察賄選工作,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切實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法務部 103 年 7 月 21 日法檢字第 10304534230 號函辦理。
二、金融機構對於新台幣 50 萬元以上之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應切實依「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及各金融機構訂定之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之規定,加強辦理。
三、稽核單位應要求營業單位,如發現客戶交易疑似賄選情事者,應即時通報稽核單位,經稽核單位查證確有異常者,應主動儘速向地檢署或調查單位聯繫,並即時通報本會。稽核單位並應將下列事項列入內部稽核重點:
(一)營業單位庫存現金有無發生異常變化。
(二)對大額提領現金登記情形及疑似洗錢交易通報,是否依規定辦理。
(三)客戶調度現金有無異常情形(如現金提領大量要求小面額之鈔券等)。
(四)對大額新貸、冒貸或以原擔保品重估增貸,及有無分散借款、集中使用情事加強查核,並瞭解該等授信案與候選人有無關係。
四、對於檢警調單位所需調閱查察賄選有關資料,請金融機構配合即時提供,金融機構承辦人員並應注意保密義務。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副 本:
法務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央銀行、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