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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對境外企業辦理外幣授信業務,如資金用途為購置境外不動產,是否應受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規定限制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轉知。

會議日期 101 年 04 月 18 日

要旨

有關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對境外企業辦理外幣授信業務,如資金用途為購置境外不動產,是否應受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規定限制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轉知。

主旨

有關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對境外企業辦理外幣授信業務,如資金用途為購置境外不動產,是否應受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規定限制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轉知。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貴會 100 年 12 月 5 日全授字第 1000002086A 號函及本會銀行局 101 年 4 月 9 日召開之研商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按財政部金融局 84 年 12 月 12 日台融局(五)字第 84788234 號函規定及意旨,銀行 OBU 辦理授信業務應與銀行各單位授信合計,整體而言仍有銀行法相關規定之適用,爰 OBU 對境外企業辦理外幣授信以購置境外不動產,仍有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規定之適用。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副 本:

日○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瑭)、中央銀行、本會法律事務處、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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