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銀行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貸款」,其中對重建計畫內之個人無擔保放款,得否排除「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 22 倍」(簡稱 DBR22 倍)規範一案,請依說明二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要旨
有關銀行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貸款」,其中對重建計畫內之個人無擔保放款,得否排除「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 22 倍」(簡稱 DBR22 倍)規範一案,請依說明二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主旨
有關銀行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貸款」,其中對重建計畫內之個人無擔保放款,得否排除「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 22 倍」(簡稱 DBR22 倍)規範一案,請依說明二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貴會 107 年 6 月 19 日全授消字第 1071000465 號函及本會銀行局案陳臺灣土地銀行 107 年 3 月 6 日總審規字第 1070005288 號函辦理。
二、銀行依旨揭條例,對參與重建計畫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辦理之個人無擔保放款,同意比照本會 97 年 1 月 7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600523370 號函「個人參與都市更新計畫貸款」之規定,於「一定合理期間」將擔保品設定擔保物權者,得排除適用 DBR22 倍之規定,且「一定合理期間」最長以 6 年為限。惟銀行對申貸資金應建立相關控管機制,並訂定相關風險管理及覆審追蹤機制,以確保申貸資金使用於重建計畫。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副 本: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凌○嫄女士)、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