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利警察機關快速偵處,遏阻犯罪,各金融機構應加強配合事項如說明
要旨
為利警察機關快速偵處,遏阻犯罪,各金融機構應加強配合事項如說明
主旨
為利警察機關快速偵處,遏阻犯罪,各金融機構應加強配合事項如說明
法規內容
主 旨:為利警察機關快速偵處,遏阻犯罪,各金融機構應加強配合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召開反詐騙跨部會第二次協調會議結論及內政部警政署九十三年十月七日警刑防字第0930154888號函辦理。
二、金融機構應注意自動化服務機器錄影帶時間與實際操作自動化服務機器提領時間之差距,調整為零誤差,以免案件移送法辦時,因時間差距而在證據能力上造成缺失。
三、針對歹徒使用簡訊「假冒金融單位,偽稱民眾信用卡遭盜刷」為由,實施詐騙之手法,金融機構應主動提出警訊或配合製作媒體宣導,教導民眾正確之處理程序,以提醒民眾勿受騙上當,俾善盡社會責任。
四、為淨化民眾提款環境及安全,避免民眾遭受詐騙被害,金融機構應派員或委請保全人員於每日定時 (含非營業時間或假日) 巡視各營業廳及提款機之所在場所,將非警察機關或金融機構宣導文宣及廣告清除,並儘量保持提款地點周遭環境之乾淨。
五、另為即時有效處理非法或不當文宣及廣告,金融機構應於明顯處,定點設置專欄張貼,提供民眾相關資訊,並將疑似詐欺訊息告知當地警察單位,俾利警察機關快速偵處,遏阻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