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4
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 94 年 8 月 11 日金管銀(五)字第 0945000575 號函規定適用之範圍

會議日期 96 年 01 月 23 日

要旨

本會 94 年 8 月 11 日金管銀(五)字第 0945000575 號函規定適用之範圍

主旨

本會 94 年 8 月 11 日金管銀(五)字第 0945000575 號函規定適用之範圍

法規內容

主 旨:本會 94 年 8 月 11 日金管銀(五)字第 0945000575 號函規定適用之 範圍,不包括銀行(含本國銀行及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接受其具隸屬關係 子銀行、海外分行、海外聯行或其他銀行同業等之委託,處理或核准其客 戶之開戶申請(含客戶開戶證件之確認與對保事項)、收取存款,及代客 戶填寫或轉送存款開戶申請表格,請 查照轉知。說 明:一、邇來迭有本國銀行誤解本會 94 年 8 月 11 日金管銀(五)字第 0945000575 號函有關銀行接受委託作業服務規定,並向本會申請接 受委託辦理海外分行之客戶開戶證件之確認與對保情事,經查與本會 93 年 11 月 30 日金管銀(五)字第 0935000564 號令規定「外國 銀行在台分行接受客戶要求提供其總行或總行指定分行存款帳戶開戶 資訊應注意事項」第四點意旨不符。 二、前揭應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不得代總行或總行指定 分行處理或核准其客戶之開戶申請、收取存款,且不得代客戶填寫或 轉送存款開戶申請表格,為符合世界貿易組織(WTO)國民待遇原 則,本國銀行國內分支機構亦不得代其海外分支機構客戶處理上述存 款作業服務相關事宜。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副 本: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第一組至第 六組)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02.08 金管銀外字第 1 015000020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本會 94 年 8 月 11 …」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