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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融機構危機應變措施

會議日期 91 年 02 月 20 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財政部(91)台財融(六)字第 0916000031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2 點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字第 09710000090 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壹 一般應變措施:

一 調足足夠現金支援:

(一) 備妥同業行庫之取款憑證 (同業支票、取款條、質借或解約之存單、同業拆放借據、本票等) ,商請同業行庫直接送來現金,及時堆放於營業廳,以增強存款人信心,並節省時間及人力應付擠提。

(二) 必要時取得客戶之諒解,暫停支付已核定未撥貸之授信款項。

(三) 必要時暫停匯款業務或限定匯款額度,以避免大額款項匯出。

(四) 洽請同業或央行支援。

(五) 洽請內部人員、主要關係人 (主要股東、董 (理) 事、監察人 (監事) 等) 及往來密切之金融同業前來存款,減少現金流出,並利安定存款人信心,同時亦應讓上述內部人員及主要關係人瞭解,自救措施在爭取相關單位協助之重要性。

(六) 平日即應對如何臨時籌措資金預作規劃,相關之文件資料亦應備妥,以供緊急之用。

二 異常大額存款、資金提領之消弭:

由主管或熟識之同事出面探詢大額存款、資金提領之原因,懇切說明未到期定期存款、附買回條件交易中途解約或存單質借之辦理程序及可能遭受之利息損失,並藉機澄清謠言,排除其疑惑,以打消其提領意願,減緩現金流出之壓力。

三 發表聲明澄清事實:

(一) 指定高階人員就危機發生原因、因應措施及本身之財務業務狀況據實告知處理單位,並適時對外發布新聞。

(二) 必要時,公開懸賞緝拿散布謠言者,並移請調查局偵辦,以抑止謠言繼續擴散。

四 維持營業廳秩序:

(一) 為維護現金運送之安全,並避免有人在混亂中趁火打劫,應加強內部管理,嚴加控管現金進出流程,並洽請治安單位派員協助運送現金及維持營業廳秩序。

(二) 於營業廳外,另闢一休息室安置存款人,並以發給號碼牌方式,使存款人依序至營業廳辦理領款手續,避免因營業廳過度擁擠吵雜,凸顯擠兌之情況。

(三) 增加櫃台外服務人員,協助存款人至適當櫃台排隊領款,主要負責人及幹部應出面解說,以排解擠兌疑慮,並安撫存款人緊張之情緒或勸請打消提款意念。

(四) 加強資金收支之安全控管 (如應注意資金有無以電匯或其他方式流出,或由自動提款機提款、轉帳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之控管等) 。

五 將經營危機發生原因、處理情形、每日提領數額及尚餘可動用資金等財務狀況,每日不定時電傳處理單位。

六 依據最新財務業務資料,評估自行承擔風險之能力,並擬具具體因應措施。

七 避免同業帳戶存款有超額動用之情形;另外匯指定銀行應積極聯絡國外往來銀行,以維持現有額度。

八 主要負責人及幹部,應與處理單位或其他機關 (構) 指派人員充分配合。

九 因舞弊所造成之經營危機,對舞弊人員應採取必要之措施。

一○ 善後處理:

擠兌事件平息後,為期儘速歸還借入款並安定存款人信心,宜選擇若干重要客戶,指派重要幹部實地洽訪,以爭取其將提出之存款儘早回存,同時為期澈底消除各界疑慮,亦應刊登聲明啟事,說明事件始末,並感謝各有關單位之協助。

貳 針對各種不同原因所肇致之經營危機,應採行之其他應變措施:

一 受國外總行、其他國外分行或同業經營危機之波及或受謠言影響者:

由金融機構適時出面說明本身財務及業務狀況,連繫其他受波及單位或有關機構協助澄清,並公開懸賞緝拿散播謠言者,移請檢調機關偵辦,以抑止謠言繼續擴散;另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應立即向國外查明真相及最新狀況,向存款人及新聞媒體說明。

二 因經營管理不當導致之經營危機 (如資金不足遭退票、從業人員舞弊虧空鉅額公款、鉅額人頭冒貸引發大量虧損、投資不當引起大額虧損、發生派系糾紛及股權變動導致之疑慮) :由金融機構適時出面說明財務、業務狀況、可能發生損失之金額、已採取之補救或保全措施及股權變動等之實際情形。

三 受負責人或其他重要關係人 (企業) 發生財務危機或資金被套牢在股市、不動產市場之影響者:由金融機構促當事人或關係企業負責人出面,適時說明事實真相,並釐清係個人或獨立法人財務問題,與金融機構無涉,金融機構並應主動公布財務狀況、資金運用情形,以為澄清。

四 重大非法營業:由金融機構適時出面說明事實真相及最新處理情形,對存款人權益之保障應一併詳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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