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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 85 年 11 月 15 日台財融第 85536740 號函及本會 100 年 3 月 24 日金管銀外字第 1005000070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會員銀行。

會議日期 104 年 08 月 06 日

要旨

財政部 85 年 11 月 15 日台財融第 85536740 號函及本會 100 年 3 月 24 日金管銀外字第 1005000070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會員銀行。

主旨

財政部 85 年 11 月 15 日台財融第 85536740 號函及本會 100 年 3 月 24 日金管銀外字第 1005000070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會員銀行。

法規內容

說明:本會業於 104 年 5 月 8 日以金管銀法字第 10400077630 號令釋疑「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臨櫃受理開立存款帳戶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之種類,並於 104 年 8 月 6 日備查貴會修正「金融機構開戶作業審核程序暨異常帳戶風險控管之作業範本」,爰停止適用旨揭函文。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併請轉知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及大陸銀行在臺分行)副 本:中央銀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資訊服務處、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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