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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銀行同業存款得否計入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及第 74 條之 1 有關存款總餘額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12 日以金管銀外字第 1040090740 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 1 份,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及大陸銀行分行。另本會銀行局 96 年 10 月 15 日銀局(一)字第 09600389580 號函自同日起停止適用。

會議日期 104 年 05 月 12 日

要旨

銀行同業存款得否計入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及第 74 條之 1 有關存款總餘額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12 日以金管銀外字第 1040090740 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 1 份,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及大陸銀行分行。另本會銀行局 96 年 10 月 15 日銀局(一)字第 09600389580 號函自同日起停止適用。

主旨

銀行同業存款得否計入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及第 74 條之 1 有關存款總餘額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12 日以金管銀外字第 1040090740 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 1 份,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及大陸銀行分行。另本會銀行局 96 年 10 月 15 日銀局(一)字第 09600389580 號函自同日起停止適用。

法規內容

說明: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民國 96 年 10 月 15 日銀局(一)字第 09600389580 號函,自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二日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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