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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訂定信用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應揭露項目、認定標準及揭露方式。

會議日期 101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訂定信用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應揭露項目、認定標準及揭露方式。

主旨

訂定信用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應揭露項目、認定標準及揭露方式。

法規內容

一、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訂定信用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應揭露項目、認定標準及揭露方式如 下: (一)應揭露項目(涉及金額者,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及認定標準: 1.流通卡數:發卡總數減停卡總數,且卡片狀況為正常者。 2.有效卡數:最近六個月有刷卡消費紀錄之卡片,不含轉帳卡(D- ebit 卡)及僅使用循環信用之卡片。 3.當月發卡數:當月新增發卡數,不含補發卡、續卡。 4.當月停卡數:當月新增停卡數。 5.循環信用餘額:持卡人使用循環信用之餘額。 6.未到期分期付款餘額係下列三項之加總: (1)「未到期分期償還預借現金金額」:發卡機構辦理持卡人信用 額度內之分期償還預借現金業務,持卡人尚未入帳之分期償還 預借現金總金額。 (2)「未到期分期償還代墊消費帳款金額」:發卡機構辦理持卡人 於消費時或消費後採分期方式償還該筆帳款之業務,持卡人尚 未入帳之分期償還消費帳款總金額。 (3)「未到期分期償還代墊帳單帳款金額」:發卡機構辦理持卡人 於收到信用卡帳單,而申請該帳單應付帳款扣除最低應繳帳款 之帳單剩餘帳款採分期償還業務,持卡人尚未入帳之分期償還 帳單帳款總金額。 7.當月簽帳金額:指持卡人當月刷卡消費金額,如屬分期消費帳款 應於消費當月全數申報,不得分期申報。 8.當月預借現金金額:指持卡人當月動用預借現金金額,如屬分期 預借現金應於動用當月全數申報,不得分期申報。 9.逾期三個月以上帳款占應收帳款餘額(含催收款)之比率:逾期 帳款指持卡人每月繳款金額未達最低應繳金額,及雖未超逾期限 但已向主、從持卡人訴追者,其應付帳款。若持卡人已逾期達數 月,而嗣後繳付金額僅涵蓋一個月的最低應繳金額,則逾期期間 減少一個月,須俟持卡人將所積欠各期最低應繳金額全部償還後 ,始得回復為未逾期。 10. 逾期六個月以上帳款占應收帳款餘額(含催收款)之比率。 11. 備抵呆帳提足率:實際提列備抵呆帳占應提備抵呆帳之比率。 12. 當月轉銷呆帳金額:當月份轉銷呆帳之金額。 13. 當年度累計轉銷呆帳金額:截至當月底止,當年度累計轉銷呆 帳之金額。 (二)揭露方式: 1.於本會銀行局全球資訊網(網址為 http:// www.banking.gov. tw)之「金融資訊」-「銀行業務資訊揭露」專區,按月揭露前 述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資料來源為信用卡發卡機構於每月十五 日前向本會申報之前一個月之信用卡業務及財務相關資料,發卡 機構應加強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及時效性。 2.發卡機構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前一個月應揭露項目,採首頁連結 與表列之方式於機構網站上揭露。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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