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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應告知持卡人之其他事項

會議日期 101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應告知持卡人之其他事項

主旨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應告知持卡人之其他事項

法規內容

一、茲規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如下:

(一)向持卡人收取手續費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並應以淺顯文字輔以實例具體說明之。

(二)有關電子票證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三)攸關持卡人權利義務之事項。

二、本令自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生效。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 年 11 月 5 日金管銀票字第 10702740535 號令,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七日廢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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