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之揭露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4640號令及第10040004641號令訂定發布,檢送該2份發布令影本各乙份,請查照。
要旨
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之揭露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4640號令及第10040004641號令訂定發布,檢送該2份發布令影本各乙份,請查照。
主旨
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之揭露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4640號令及第10040004641號令訂定發布,檢送該2份發布令影本各乙份,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各發卡機構向本會申報 101 年 1 月份資料應依旨揭令規定辦理。
二、財政部 93 年 6 月 1 日台財融(四)字第 0934000434 號函及台財融(四)字第 0930009656 號函、本會 93 年 10 月 27 日金管銀
(四)字第 0934000697 號函及 99 年 1 月 26 日金管銀票字第0980051862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請轉知各信用卡、現金卡發卡機構)副 本:
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