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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之揭露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4640號令及第10040004641號令訂定發布,檢送該2份發布令影本各乙份,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1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之揭露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4640號令及第10040004641號令訂定發布,檢送該2份發布令影本各乙份,請查照。

主旨

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之揭露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4640號令及第10040004641號令訂定發布,檢送該2份發布令影本各乙份,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各發卡機構向本會申報 101 年 1 月份資料應依旨揭令規定辦理。

二、財政部 93 年 6 月 1 日台財融(四)字第 0934000434 號函及台財融(四)字第 0930009656 號函、本會 93 年 10 月 27 日金管銀

(四)字第 0934000697 號函及 99 年 1 月 26 日金管銀票字第0980051862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請轉知各信用卡、現金卡發卡機構)副 本:

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均含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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