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信託業辦理公益信託,於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情形免依信託業法第 27 條事前取得受益人書面同意,惟應以信託契約約定之
要旨
信託業辦理公益信託,於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情形免依信託業法第 27 條事前取得受益人書面同意,惟應以信託契約約定之
主旨
信託業辦理公益信託,於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情形免依信託業法第 27 條事前取得受益人書面同意,惟應以信託契約約定之
法規內容
信託業辦理公益信託,於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情形,得免依信託業法第 27 條規定,事前取得受益人書面同意,惟應以信託契約之約定為之。
正 本: (貼本會公告欄)副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第一至六組、資訊室 (請於網路通報全國法規資料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