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止金管銀(四)字第 09585013181號令「信託業賠償準備金額度」
要旨
廢止金管銀(四)字第 09585013181號令「信託業賠償準備金額度」
主旨
廢止金管銀(四)字第 09585013181號令「信託業賠償準備金額度」
法規內容
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金管銀(四)字第 ○九五八五○一三一八一號令「信託業賠償準備金額度」,並自即日生效 。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6.29 金管銀(四)字第 095850131 81 號令自即日生效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