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復銀行櫃檯服務人員可否適用 93 年 11 月 4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38011837 號令規定疑義
要旨
函復銀行櫃檯服務人員可否適用 93 年 11 月 4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38011837 號令規定疑義
主旨
函復銀行櫃檯服務人員可否適用 93 年 11 月 4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38011837 號令規定疑義
法規內容
主 旨:關於○○商業銀行函詢銀行櫃檯服務人員僅受理客戶臨櫃辦理存款暨信託 業務個人基本資料變更,可否適用本會 93 年 11 月 4 日金管銀(四) 字第 0938011837 號令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 明:一、復貴會 98 年 12 月 10 日中託訓字第 0980000981 號函。 二、銀行服務人員對客戶臨櫃辦理存款暨信託業務個人基本資料變更,若 確未涉及參與決定文件內容及對外提供諮詢或查詢服務,該等人員應 屬本會 93 年 11 月 4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38011837 號令第二 點第二款規定之情形,惟銀行相關作業不得有利害衝突或其他損及客 戶權益之行為,並應就資訊之保密及使用權限訂定規範。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