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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受託機構召集受益人會議時,應申報並公告之

會議日期 99 年 09 月 13 日

要旨

關於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受託機構召集受益人會議時,應申報並公告之

主旨

關於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受託機構召集受益人會議時,應申報並公告之

法規內容

主 旨:關於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受託機構召集受益人會議 時,準用信託業法第 41 條之規定,應分別於通知召集及實際召開之日翌 日起二個營業日內,向本會申報並公告,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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