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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 99.02.04 修正發布之「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相關問題

會議日期 99 年 11 月 11 日

要旨

所詢 99.02.04 修正發布之「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相關問題

主旨

所詢 99.02.04 修正發布之「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相關問題

法規內容

主 旨:所詢本會 99 年 2 月 4 日修正發布之「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 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 貴會 99 年 4 月 23 日中託業字第 0990000273 號函暨 99 年 9 月 28 日中託業字第 0990000614 號函辦理。 二、所詢旨揭辦法第 2 條有關專業投資人定義之相關疑義,涉及境外結 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 3 條對專業投資人之解釋,本會將另案處理。 其餘疑義之問答如后附,請轉知所屬會員。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 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 律事務處、銀行局(均含附件)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10.28 金管銀票字第 10 00018315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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