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信託業會計處理原則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財政部(90)台財融(四)字第 0090717920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四)字第 09600235440 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第 8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五日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託查字第 1010000519 號函修正第 1、2、10、11 條條文;除第 2 條第 2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主管機關核定後(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 10100164730 號函核定
法規內容
第 1 條本原則係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稱信託公會)依信託業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信託業之會計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原則辦理;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第 3 條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自有帳:指信託業記錄其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財務狀況變動之帳務。
二、信託帳:指信託業記錄其受託管理、運用與處分信託財產之帳務。
第 4 條信託業帳務處理應將自有帳與信託帳獨立設帳,其信託帳應依信託財產別獨立設帳,並依客戶別分戶紀錄。
第 5 條自有帳會計處理原則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第 6 條信託帳會計科目分為信託資產與信託負債兩類;信託資產總額應等於信託負債總額。
第 7 條信託資產之定義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資產定義相同。
信託負債包括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觀念下之負債、投入本金及損益。
第 8 條信託資產與信託負債之認列、評價,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處理。但信託資產之續後評價得以入帳成本為之。
第 9 條信託業財務報告及各項會計憑證、帳冊、契據、簿籍,其保存期限應依商業會計法及主管機關有關規定辦理。
第 10 條信託帳會計科目之設置、分類、帳項內容及財務報告、營業報告書等作業規範,由信託公會擬訂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 11 條本原則經信託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