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貴行擬提供信託客戶之海外黃金記帳帳戶產品是否屬「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 10 條及第 11 條所定信託財產運用範圍所稱之「黃金」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0 年 01 月 18 日

要旨

所詢貴行擬提供信託客戶之海外黃金記帳帳戶產品是否屬「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 10 條及第 11 條所定信託財產運用範圍所稱之「黃金」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主旨

所詢貴行擬提供信託客戶之海外黃金記帳帳戶產品是否屬「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 10 條及第 11 條所定信託財產運用範圍所稱之「黃金」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行 99 年 12 月 7 日(99)巴黎法遵字第 44 號函辦理。

二、本會 99 年 11 月 11 日金管銀票字第 09900390760 號函就旨揭辦法第 7 條之疑義「信託業受客戶委託以信託專戶向信託業之海外分行申辦黃金存摺」一節,已說明信託業不宜受理客戶委託與信託業之海外子行、分行、聯行等以信託專戶辦理相關之投資交易,合先敘明。

三、按旨揭辦法第 10 條及第 11 條所定信託財產運用範圍所稱之「黃金」,係指黃金條塊或金幣等實體黃金。貴行擬提供信託客戶之海外黃金記帳帳戶,未提供客戶得提取實體黃金,尚非屬旨揭辦法第 10 條及第 11 條所定信託財產運用範圍所稱之「黃金」。又案關黃金記帳帳戶之作業方式,係貴行於海外分行以信託專戶名義開設黃金帳戶,倘案關帳戶得同意客戶提取實體黃金,依本會上開函文意旨,仍不宜受託客戶委託投資。

正 本:

法商法國巴○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胡○新)副 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本會銀行局辦法: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所詢貴行擬提供信託客戶之海外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