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內政部為推動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保證機制,以及因應業者辦理「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及「價金信託」作業需要,建議金融機構及信託業者配合辦理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要旨
關於內政部為推動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保證機制,以及因應業者辦理「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及「價金信託」作業需要,建議金融機構及信託業者配合辦理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主旨
關於內政部為推動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保證機制,以及因應業者辦理「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及「價金信託」作業需要,建議金融機構及信託業者配合辦理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內政部 100 年 5 月 6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1000043762 號函辦理,檢附該函文影像檔。
二、鑑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之履約保證機制已於 100 年 5 月 1日實施,為落實消費者權益保障,請轉知所屬會員旨揭內政部之建議,並應就相關業務之辦理,妥善規劃預售屋買方、賣方及金融機構相互間權利與義務,以避免消費爭議。
正 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羅○成)、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副 本:
內政部附 件:內政部 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6 日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 1000043762 號主 旨:
為因應業者辦理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保證機制「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價金信託」作業需要,請貴會惠予督促金融機構及信託業者配合辦理,俾利推動該項政策,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臺中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100 年 4 月 29 日中市建開商字第 177 號函辦理。
二、預售屋買賣交易糾紛時有所聞,過去屢有發生交屋前建商倒閉,消費者已支付價金,求償無門的情事。為落實消費者權益保障,本部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之規定,將履約保證機制納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於 99 年 8 月 16 日辦理公告,給予業者 8 個月的準備期間,訂於 100 年 5 月 1日生效。亦即自 5 月 1 日起,建商所提供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載明履約保證條款,其保證方式共有 5 種,包括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價金信託、同業連帶擔保、公會連帶保證等,其中「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價金信託」受託單位為金融機關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為順利執行該項政策,爰請貴會惠予督促所管配合辦理。
正 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 本: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臺中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臺中市建築區建築路 693 號 4 樓)、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建築路 0 段 29 號 8 樓)、本部地政司(中)(中動產交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