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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本會本(100) 年 2 月 1 日金管銀票字第 09900525890 號函有關以符合「單筆投資逾新臺幣(以下同)3 百萬元之等值外幣」等條件申請為專業投資人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0 年 12 月 08 日

要旨

所詢本會本(100) 年 2 月 1 日金管銀票字第 09900525890 號函有關以符合「單筆投資逾新臺幣(以下同)3 百萬元之等值外幣」等條件申請為專業投資人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

所詢本會本(100) 年 2 月 1 日金管銀票字第 09900525890 號函有關以符合「單筆投資逾新臺幣(以下同)3 百萬元之等值外幣」等條件申請為專業投資人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公司 100 年 8 月 4 日永豐銀理財業務部(100) 字第 00054 號函辦理。

二、旨揭函文係就「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有關自然人申請為專業投資人相關疑義之釋示,依該辦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專業投資人,適用「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 3 條第 3 項第 3 款各目之規定。按自然人若非依該管理規則第 3 條第 3 項第 3 款第 1 目前段規定提供 3 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而依同目後段規定以「單筆投資逾 3 百萬元之等值外幣」及符合同款其餘二目之條件申請成為專業投資人,該「單筆投資逾 3 百萬元之等值外幣」,係為每次投資均須具備之條件,與所投資商品之性質究為「限專業投資人投資」抑或「非限專業投資人投資」尚無關聯性;又以每次投資金額逾 3 百萬元之等值外幣等條件而成為「專業投資人」者,每次投資不受非專業投資人有關商品適合度、審閱期或錄音等相關規範之限制。

正 本:

永○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邱○雄)副 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羅○成)、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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