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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會函轉華○商業銀行詢問有關公益信託由兼營信託業之銀行擔任受託人時,是否適用銀行法第 32、33 條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1 年 08 月 27 日

要旨

關於貴會函轉華○商業銀行詢問有關公益信託由兼營信託業之銀行擔任受託人時,是否適用銀行法第 32、33 條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

關於貴會函轉華○商業銀行詢問有關公益信託由兼營信託業之銀行擔任受託人時,是否適用銀行法第 32、33 條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貴會 101 年 4 月 27 日中託業字第 1010000375 號函辦理。

二、依本會 101 年 3 月 3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000386160 號函釋,銀行兼營信託業務擔任受託人以信託財產持有他公司股份時,銀行(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於信託期間依委託人出具之指示書行使股東權利,且無擔任董(監)事並指派銀行負責人執行職務之情形者,尚無需適用銀行法第 32、33 條利害關係人授信之規定。

三、前揭適用原則並無區分公益信託或非公益信託,爰所詢銀行兼營信託業務擔任公益信託之受託人,宜依公益信託契約之信託本旨及授予受託人權限之內容,實質認定受託人對信託財產是否不具運用決定權,及判斷是否得適用前揭本會 101 年 3 月 3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000386160 號函釋之原則。

正 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羅○成)副 本: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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