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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信託帳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之意見書」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1 年 08 月 30 日

要旨

所報「信託帳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之意見書」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

所報「信託帳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之意見書」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復貴公會 101 年 5 月 21 日中託查字第 1010000456 號函。

二、依本會 101 年 6 月 11 日核定貴公會所報修正信託業會計處理原則之規定,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除本會或法令另有規定外,信託帳之會計處理應依經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國際會計準則(IAS)、 解釋及解釋公告辦理(以下簡稱 IFRSs)。合先敘明。

三、有關貴公會建議信託帳金融商品繼續適用 95 年 9 月 19 日金管銀

(四)字第 09500266140 號函所釋無須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4號持有目的為歸類原則,仍以商品別為歸類原則乙節,鑑於 IAS 第39 號相當於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4 號,爰信託業會計處理自 102年起導入 IFRSs 後,信託帳無須依 IAS 第 39 號規定以持有目的為歸類原則,仍依上開 95 年 9 月 19 日函釋,以商品別歸類,本會無意見;惟 IAS 第 32 號及 IFRS 第 7 號二公報相當於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6 號,係規範金融工具之表達與揭露,基於 95 年 9月 19 日函釋並未排除信託帳適用該 36 號公報,故應尚無須排除信託帳適用 IAS 第 32 號及 IFRS 第 7 號二公報。

四、有關貴公會建議共同信託基金、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及不動產證券化等業務,其淨資產價值計算及財務報告無須採用 IFRSs 之規範乙節,查前開信託業務之淨資產價值計算標準規範均規定,於各該業務價值計算標準規範未規定者,始須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依信託業會計處理原則第 2 條第 2 項規定,102 年起即為 IFRSs)辦理,又該等業務之結算書及報告書或決算報告格式,依法令均已另有規範。爰信託業者辦理該等信託業務之淨資產價值計算及財務報告應依各該規範辦理,尚無需釋示排除適用 IFRSs。

正 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羅○成)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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