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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銀行業不宜藉不動產信託受益權設質或轉讓之方式,以周轉金或其他名目,額外增加不動產開發案之貸款金額,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2 年 07 月 19 日

要旨

銀行業不宜藉不動產信託受益權設質或轉讓之方式,以周轉金或其他名目,額外增加不動產開發案之貸款金額,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主旨

銀行業不宜藉不動產信託受益權設質或轉讓之方式,以周轉金或其他名目,額外增加不動產開發案之貸款金額,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銀行業受理建商申請之不動產開發信託案,應確實評估建商之不動產興建計畫、融資安排、銷售預測等係具體可行,交付信託管理之興建資金亦須足敷完成該不動產之興建,俾善盡受託人之職責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

二、建商於取得一般土地建物融資後,藉由不動產信託受益權之設質或轉讓,恐有額外取得不動產開發案之興建資金或提前實現其建案收益之情事,致有擴大銀行業不動產授信風險之虞,銀行業不宜藉不動產信託受益權設質或轉讓之方式,以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額外增加其貸款金額,俾控管銀行業不動產授信風險,暨維持金融市場秩序。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蔡○年)、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慶)副 本:

中央銀行、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沈○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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