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5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特定項目(以信託方式接受客戶執行資產配置之財富管理)時,於信託客戶(委託人)同意之前提,得否將其基本資料交由金控之其他子公司間行銷使用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2 年 08 月 15 日

要旨

所詢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特定項目(以信託方式接受客戶執行資產配置之財富管理)時,於信託客戶(委託人)同意之前提,得否將其基本資料交由金控之其他子公司間行銷使用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主旨

所詢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特定項目(以信託方式接受客戶執行資產配置之財富管理)時,於信託客戶(委託人)同意之前提,得否將其基本資料交由金控之其他子公司間行銷使用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復 貴會 102 年 7 月 26 日中證商企字第 1020001251 號函。

二、按金融控股公司所屬兼營信託業務之證券商與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國內子公司間,得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3 條第 2 項及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規定,交互運用客戶之基本資料為行銷使用。惟經客戶通知不得繼續共同使用其個人資料時,應即停止共同使用。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簡○文)副 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沈○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所詢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特定項目…」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