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配合「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修正發布施行,廢止及停止適用相關函令。
要旨
配合「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修正發布施行,廢止及停止適用相關函令。
主旨
配合「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修正發布施行,廢止及停止適用相關函令。
法規內容
廢止財政部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台財融(四)字第○九二四○○○四六八 號令、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台財融(四)字第○九二四○○○九六三號令 、台財融(四)字第○九二四○○○九六四號令、台財融(四)字第○九 二四○○○九六五號令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金管 銀票字第一○二四○○○○四一○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原財政部 92.05.14 台財融(四)字第 0924000468 號令自 103.10.31 廢止) (原財政部 92.10.30 台財融(四)字第 0924000963 號令自 103.10.31 廢止) (原財政部 92.10.30 台財融(四)字第 0924000964 號令自 103.10.31 廢止) (原財政部 92.10.30 台財融(四)字第 0924000965 號令自 103.10.31 廢止)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2.27 金管銀票字第 10240000410 號令 之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國外投資之範圍及限制規定自 1 03.10.31 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