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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商業銀行以六十四年七月四日銀行法修訂前取得、無償接收、承受或原承受抵償日產債務之非自用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非屬銀行法第七十五條所稱之不動產投資

會議日期 97 年 01 月 10 日

要旨

商業銀行以六十四年七月四日銀行法修訂前取得、無償接收、承受或原承受抵償日產債務之非自用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非屬銀行法第七十五條所稱之不動產投資

主旨

商業銀行以六十四年七月四日銀行法修訂前取得、無償接收、承受或原承受抵償日產債務之非自用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非屬銀行法第七十五條所稱之不動產投資

法規內容

商業銀行以六十四年七月四日銀行法修訂前取得、無償接收、承受或原承 受抵償日產債務之非自用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且不挹注資金及提供融資 者,參與都市更新所取得之不動產得繼續持有,非屬銀行法第七十五條所 稱之不動產投資,惟仍應積極處理。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7.01 金管銀法字第 1031000 2981 號令自 103.07.01 廢止(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122 期 24020 頁)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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