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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陳請開放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下稱 OBU)得受託投資或以自有資金投資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外幣計價基金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會議日期 100 年 12 月 22 日

要旨

關於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陳請開放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下稱 OBU)得受託投資或以自有資金投資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外幣計價基金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主旨

關於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陳請開放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下稱 OBU)得受託投資或以自有資金投資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外幣計價基金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 100 年 11 月 16 日召開之「研商『投信投顧公會建議開放銀行 OBU 辦理國內投信外幣基金相關業務』會議」決議事項及中央銀行 100 年 12 月 12 日台央外拾壹字第 1000054869 號函辦理。

二、旨揭建議事項業於上開會議中獲得共識(會議紀錄諒達),案關基金並應符合中央銀行規定,即以外幣計價、收付,不得以新臺幣收付,其投資標的限於以外幣計價之產品,且不得涉及新臺幣匯率相關產品及投資標的主要涉及國內者。本案並已洽中央銀行函復表示同意再案。

三、位簡化銀行 OBU 之申請程序,經核准辦理「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之 OBU ,即得以受託投資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外幣計價基金。另 OBU 如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應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辦理。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副 本:

中央銀行、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羅○成)、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林○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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