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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本國銀行投資(含新設及併購)國外子銀行,其投資金額得不計入「銀行法」第 74 條商業銀行投資總額之限額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會議日期 102 年 01 月 14 日

要旨

核釋本國銀行投資(含新設及併購)國外子銀行,其投資金額得不計入「銀行法」第 74 條商業銀行投資總額之限額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主旨

核釋本國銀行投資(含新設及併購)國外子銀行,其投資金額得不計入「銀行法」第 74 條商業銀行投資總額之限額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一、釋示本國銀行投資(含新設及併購)國外子銀行符合下列規定並經本 會核准者,該投資金額得不計入銀行法第七十四條所規定商業銀行投 資總額之限額: (一)本國銀行投資國外子銀行之持股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二)本國銀行與其投資之國外子銀行,採合併基礎編製財務報表並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且依合併財務報表計算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 之比率符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者。 (三)本國銀行之淨值扣除全部投資金額(含已投資國外子銀行與其他事 業之金額以及申請投資國外子銀行與其他事業之金額),高於新臺 幣一百億元者。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財政部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台財融(二)字第○ 九一八○一一八七八號令自即日廢止。 (原財政部 91.10.22 台財融(二)字第 0918011878 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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