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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二年一月十四日金管銀國字第一○一二○○○六八○一號令」(下稱本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24 日以金管銀國字第 10420001070 號令廢止,檢送發布令 1 份,請查照暨轉知所屬會員

會議日期 104 年 04 月 24 日

要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二年一月十四日金管銀國字第一○一二○○○六八○一號令」(下稱本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24 日以金管銀國字第 10420001070 號令廢止,檢送發布令 1 份,請查照暨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二年一月十四日金管銀國字第一○一二○○○六八○一號令」(下稱本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24 日以金管銀國字第 10420001070 號令廢止,檢送發布令 1 份,請查照暨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說明:一、銀行法第 74 條第 3 項業於 104 年 2 月 4 日修正發布,將轉投資總額及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之總額上限,改以「淨值」為計算基礎,使銀行得依實際風險承擔能力從事轉投資。日後本國銀行需依資本管理原則,將轉投資納入銀行法第 74 條控管,爰擬廢止本令。

二、前已依本令申請排除計入銀行法第 74 條限額部分,不受廢止令影響。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請轉知所屬會員)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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