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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力華票券金融公司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爰指定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及指定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接管

會議日期 96 年 01 月 06 日

要旨

力華票券金融公司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爰指定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及指定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接管

主旨

力華票券金融公司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爰指定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及指定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接管

法規內容

主 旨:力華票券金融公司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有不能支付債務並損及客戶利益之虞,為維護金融秩序並保障客戶權益,爰指定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為接管人,自 96 年 1 月 7 日上午 9 時起接管該公司。接管期間停止該公司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全部職權,相關職權由接管人行使之。

依 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52 條準用銀行法第 62 條及第 62 條之 2 規定暨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一、力華票券金融公司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有不能支付債務並損及客戶利益之虞,為維護金融秩序並保障客戶權益,爰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52 條準用銀行法第 62 條規定,指定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為接管人,自 96 年 1 月 7 日上午 9 時起接管該公司。

二、接管期間停止該公司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全部職權,相關職權由接管人行使之。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副 本:中央銀行、經濟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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