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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公司每月書面函報相關財務報表,自 94 年 2 月起改由網際網路申報之規定如說明

會議日期 94 年 01 月 24 日

要旨

關於貴公司每月書面函報相關財務報表,自 94 年 2 月起改由網際網路申報之規定如說明

主旨

關於貴公司每月書面函報相關財務報表,自 94 年 2 月起改由網際網路申報之規定如說明

法規內容

主 旨:關於貴公司每月書面函報相關財務報表,自 94 年 2 月起改由網際網路申報之規定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自申報 94 年 1 月份資料起,票券金融公司應由本局金融機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 (網址為:https://ebank.boma.gov.tw ,以下簡稱本系統) 按月申報前五大「對同一企業、同一關係人及同一關係企業保證、背書、比率分析及風險總餘額表」等業務資料,程式代號為OY008W。

三、每月應申報資料應於次月 15 日前完成登錄,相關操作維護請參考本系統首頁「最新消息」範例及相關規定說明,並參閱本系統首頁左下方登載之「金融機構網際網路線上申報作業說明」,依「票券金融公司-維護時點、程序及聯絡窗口」、「票券金融公司-操作手冊」規定辦理維護作業。

四、財政部 91 年 4 月 26 日台財融 (四) 字第 0914000301 號函,有關票券金融公司各項金額及比率分析表及相關所需之各項財務、交易及授信等報表資料之書面申報規定自 94 年 2 月起廢止 (改經由網際網路申報替代,且申報內容不變) ,免再書面函報本會。

五、依前述說明三之規定,94 年 1 月份資料應於 94 年 2 月 15 日前完成,惟鑒於適逢春節期間,且為首次申報,該月申報期限延至94 年 2 月 22 日。

(原財政部 91.04.26 台財融 (四) 字第 0914000301 號函,有關票券金融公司各項金額及比率分析表及相關所需之各項財務、交易及授信等報表資料之書面申報規定自 94 年 2 月起不予適用)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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