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增修訂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相關之申請書、交易表及月報表
要旨
增修訂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相關之申請書、交易表及月報表
主旨
增修訂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相關之申請書、交易表及月報表
法規內容
一、依據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規定,修正「票券金融公司申請以營業人身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申請書」、「票券金融公司衍生性商品交易表」及增訂「票券金融公司衍生性金融商品餘額月報表」。
二、為簡化申報程序並增進處理時效,前開「票券金融公司衍生性商品交易表」及「票券金融公司衍生性金融商品餘額月報表」應依本會九十八年三月十日金管銀(一)字第○九八一○○○○八五○號函規定,改以向「銀行及票券公司監理資料申報窗口網站」申報資料,不需再備文函報。
三、財政部九十三年三月三日台財融(四)字第○九三四○○○二二六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本令自即日生效。
(原財政部 93.03.03 台財融(四)字第 0934000226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