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發布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一定數量或金額」之解釋令
要旨
發布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一定數量或金額」之解釋令
主旨
發布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一定數量或金額」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茲規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發行機構 每次對同一人發行電子票證達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數量或金額者,應 確認客戶身分。」所稱「一定數量」為五十張,「一定金額」為新臺 幣五十萬元。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