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票券商對同一企業風險總額規定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財政部台財融(四)字第 092801006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點;並自發布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財政部台財融(四)字第 0920044772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並自發布日起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四)字第 094000010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 點
法規內容
一、本規定依據票券金融管理法 (以下稱本法)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依銀行法或其他法令之規定,不適用本規定。
三、本規定所稱同一企業風險包括下列項目:
(一) 對同一企業為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
(二) 持有同一企業發行之短期票券。但不包括前款為保證及經其他金融機構保證、背書或承兌之短期票券。
(三) 持有同一企業發行之債券。但不包括經其他金融機構保證之債券。
(四) 對同一企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五) 持有同一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背書或承兌之短期票券或債券。
(六) 對同一銀行之存款或保本保息之代為確定用途信託資金。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之短期票券或債券餘額,指庫存自有部位加計附買回條件賣出之短期票券或債券帳列成本。
四、前點所列項目之風險權數如下:
(一) 對同一企業為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風險權數為百分之一百。但該企業之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風險權數為百分之六十:
1.經標準普爾公司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 BBB- 等級以上,短期信用評等達 A-3 等級以上。
2.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 Baa3 等級以上,短期信用評等達 P-3 等級以上。
3.經惠譽公司 (Fitch Inc.) 評等,長期信用評等達 BBB- 等級以上,短期信用評等達 F3 等級以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 twBBB- 等級以上,短期信用評等達 twA-3 等級以上。
5.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 BBB– (twn) 等級以上,短期信用評等達 F3 (twn)等級以上。
6.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 Baa3.tw等級以上,短期信用評等達 TW–3 等級以上。
(二) 持有同一企業發行之短期票券,風險權數為百分之一百。但該企業之短期信用評等等級,符合前款規定者,風險權數為百分之六十。
(三) 持有同一企業發行之債券,風險權數為百分之一百。但該企業或該特定債務之長期信用評等等級,符合第一款規定者,風險權數為百分之六十。
(四) 對同一企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原契約期限在一年以下者,風險權數為百分之○‧五;原契約期限超過一年者,第一年之風險權數為百分之○‧五,每增加一年,風險權數增加一個百分點,增加未滿一年,以一年計。
(五) 持有同一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背書或承兌之短期票券,風險權數為百分之一百。但該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之短期信用評等等級,符合第一款規定者,風險權數為百分之六十。
(六) 持有同一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或背書之債券,風險權數為百分之一百。但該銀行、票券金融公司或該特定債務之長期信用評等等級,符合第一款規定者,風險權數為百分之六十。
(七) 對同一銀行之存款或保本保息之代為確定用途信託資金,風險權數為百分之一百。但該銀行之信用評等等級,符合第一款規定者,風險權數為百分之六十。
五、票券金融公司對同一企業風險總額,指第三點第一項所列同一企業風險各項目餘額乘以前點所列各項目風險權數後之合計數額。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以契約名目本金總額計算,契約無名目本金者,以面值或合約金額計算。
六、票券金融公司對同一企業風險總額,不得超過該票券金融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但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列企業以外之同一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風險總額,不得超過該票券金融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
票券金融公司對第三點第一項所列同一企業風險各項目餘額,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規定修正發布前票券金融公司對同一企業風險總額,不符本規定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自本規定修正發布日起六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