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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配合「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修正條文發布施行,請督導貴轄信用合作社依照說明配合修訂應定期填製之月報表內容,請查照轉知。

會議日期 100 年 02 月 01 日

要旨

為配合「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修正條文發布施行,請督導貴轄信用合作社依照說明配合修訂應定期填製之月報表內容,請查照轉知。

主旨

為配合「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修正條文發布施行,請督導貴轄信用合作社依照說明配合修訂應定期填製之月報表內容,請查照轉知。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第 2 章第 13 條規定及 99 年12 月 30 日金管銀合字第 09930004990 號令發布修正之部分條文辦理。

二、修正本會 97 年 1 月 4 日金管銀(三)字第 09630006780 號函有關信用合作社應定期填製之各項報表及作業要點中月報表附表之資產負債表格式,並自 100 年 1 月份起適用,其相關會計科目及代號之增列,修正詳如附件。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1.04 金管銀(三)字第 09630006780 號函修正)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11.18 金管銀合字第 10300313830 號函自 104.01.01 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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