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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訂定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委託人屬專業投資人者,得投資外幣計價之債券範圍

會議日期 102 年 08 月 13 日

要旨

訂定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委託人屬專業投資人者,得投資外幣計價之債券範圍

主旨

訂定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委託人屬專業投資人者,得投資外幣計價之債券範圍

法規內容

一、依據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 十條第十三款規定辦理。 二、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委託人屬專業投資人 者,得投資外幣計價之債券範圍如下: (一)銀行依「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於境內發行之外幣計價金融債券 。 (二)公開發行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行之外 幣計價公司債。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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