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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之解釋令,並自即日生效

會議日期 103 年 04 月 21 日

要旨

有關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之解釋令,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有關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之解釋令,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一、依據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二、各級政府機關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所提供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無障礙公共運輸服務,屬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所稱配合政府政策且具公共利益之「第一類商品或服務之性質」。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25 日金管銀票字第 11202711472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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