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票券金融公司排除適用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
要旨
票券金融公司排除適用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
主旨
票券金融公司排除適用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所稱對票券金融公司另有規定者,係指票券金融公司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或資產總額未達新臺幣一千億元規模者,其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得兼任法務單位主管或非業務類之管理單位主管,並自即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