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票券商辦理商業本票簽證、承銷、自營及經紀業務,與發行客戶約定以一年內到期續發方式循環發行浮動利率商業本票,其約定期間得超過一年。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要旨
票券商辦理商業本票簽證、承銷、自營及經紀業務,與發行客戶約定以一年內到期續發方式循環發行浮動利率商業本票,其約定期間得超過一年。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主旨
票券商辦理商業本票簽證、承銷、自營及經紀業務,與發行客戶約定以一年內到期續發方式循環發行浮動利率商業本票,其約定期間得超過一年。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6 年 12 月 6 日銀財字第 10600040751 號函及中央銀行 107 年 3 月 5 日台央業字第 1070006946 號函辦理。
二、票券金融公司辦理旨揭業務不得擔任保證人,並應注意約定期間之合理性,定期辦理覆審,建立妥適風險控管作業程序報董事會通過。
正 本: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楊○彥先生)(請轉知所屬會員)副 本:中央銀行、本會檢查局、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呂○誠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