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4
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之解釋令

會議日期 107 年 10 月 01 日

要旨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之解釋令

主旨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所稱主管機關對票券金融公司另有規定者如下:

一、票券金融公司應配置適當資訊安全人力資源及設備,負責規劃、監控及執行資訊安全管理作業,所稱配置適當資訊安全人力資源之規定如下:

(一)票券金融公司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資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千億元以上者,應配置資訊安全主管及資訊安全人員。

(二)未達上述規模者,應配置至少一名資訊安全人員。

二、前點資訊安全主管及資訊安全人員除兼辦資訊職務外,不得兼辦其他與職務有利益衝突之業務。

三、票券金融公司資訊安全主管及資訊安全人員負責規劃、監控及執行資訊安全管理作業,每年應將前一年度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由其隸屬單位主管與董事長、總經理、總稽核聯名出具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聲明書,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提報董事會。

四、票券金融公司資訊安全主管及資訊安全人員,每年應至少接受十五小時以上資訊安全專業課程訓練或職能訓練。其他人員,每年應至少接受三小時以上資訊安全宣導課程。

五、票券金融公司應於符合適用條件起六個月內調整。

六、本令自即日生效。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5 月 16 日金管銀票字第 11101302162 號令,自即日廢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