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授權規定 (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金管銀票字第○九八四○○○五七二○號令) 2.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授權規定(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金管銀票字第○九八四○○○六七一○號令) 3.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授權規定(一○一年一月十七日金管銀票字第一○○四○○○四八七○號令) 4.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辦理記名式電子票證連結存款帳戶業務之風險控管原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金管銀票字第一○五四○○○一一二○號令)
要旨
1.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授權規定 (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金管銀票字第○九八四○○○五七二○號令) 2.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授權規定(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金管銀票字第○九八四○○○六七一○號令) 3.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授權規定(一○一年一月十七日金管銀票字第一○○四○○○四八七○號令) 4.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辦理記名式電子票證連結存款帳戶業務之風險控管原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金管銀票字第一○五四○○○一一二○號令)
主旨
1.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授權規定 (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金管銀票字第○九八四○○○五七二○號令) 2.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授權規定(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金管銀票字第○九八四○○○六七一○號令) 3.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授權規定(一○一年一月十七日金管銀票字第一○○四○○○四八七○號令) 4.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辦理記名式電子票證連結存款帳戶業務之風險控管原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金管銀票字第一○五四○○○一一二○號令)
法規內容
廢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金管銀票字第○九八四○○○五七二○號令、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金管銀票字第○九八四○○○六七一○號令、一○一年一月十七日金管銀票字第一○○四○○○四八七○號令、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金管銀票字第一○五四○○○一一二○號令,並自中華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七日生效。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8 年 8 月 28 日金管銀票字第 09840005720 號令,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七日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8 年 9 月 23 日金管銀票字第 09840006710 號令,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七日廢止。
3.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 月 17 日金管銀票字第 10040004870 號令,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七日廢止。
4.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5 年 5 月 24 日金管銀票字第 10540001120 號令,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七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