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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外匯指定銀行之金融機構,其外幣風險上限

會議日期 95 年 08 月 18 日

要旨

非外匯指定銀行之金融機構,其外幣風險上限

主旨

非外匯指定銀行之金融機構,其外幣風險上限

法規內容

一、茲重新規定非外匯指定銀行之金融機構,其外幣風險上限如下:

(一)外幣風險上限,係指外幣資產扣除外幣負債之餘額(絕對值)。

(二)非外匯指定銀行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及信用合作社,其外幣風險上限以不超過其前一年淨值之百分之十五為限。

二、財政部 86 年 11 月 17 日台財融第 86653193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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