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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所稱「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之認定疑義

會議日期 96 年 06 月 21 日

要旨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所稱「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之認定疑義

主旨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所稱「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之認定疑義

法規內容

說明: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所稱「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係指「持有外國護照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之個人」,至該境外個人是否同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則非屬本條例所稱「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認定之要件。至所謂「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之個人」係指在臺灣地區無戶籍,且未取得我國外僑居留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之個人。

局部刪除:說明二文義已臻明確,主旨無解釋作用,爰予刪除。(所得稅法令彙編 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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