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國銀行投資國外子銀行,經金管會核准者,其投資金額得不計入銀行法第74條所定商業銀行投資總額限額之規定
要旨
本國銀行投資國外子銀行,經金管會核准者,其投資金額得不計入銀行法第74條所定商業銀行投資總額限額之規定
主旨
本國銀行投資國外子銀行,經金管會核准者,其投資金額得不計入銀行法第74條所定商業銀行投資總額限額之規定
法規內容
廢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二年一月十四日金管銀國字第一○一二○○○六八○一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1.14 金管銀國字第 10120006801 號令自 104.04.24 廢止)

